

【进行中】关于对《津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公告
关于对《津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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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津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支撑我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我局依据《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津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6月19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到津南区科学技术局,反馈意见时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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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津南区科技局综合业务科?万健、翟美怡
????通讯地址:津南区咸水沽津岐公路19号409室
邮编:?300350
电话:28515477
传真:28391728
电子邮箱:jnqkjj02@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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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津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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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0日
草案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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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津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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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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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津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以信任为前提、激励为导向、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诚信为底线的新型科研管理模式,进一步支撑我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依据《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结合本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依据年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由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区财政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引导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捐赠等方式出资,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本区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一)前补助是指申报单位立项后核定预算,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补助资金。前补助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规定,并进行过程管理。
(二)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结束后通过综合评价,按照程序获得批准后给予补助资金。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对法人单位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及我市、我区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研成果,区科技局给予奖励补助。
以其他方式资助的项目按照各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条?以前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等方式资助的项目,组织流程一般包括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组织流程一般包括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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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各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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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区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
(二)编制发布项目通知;
(三)组织完成项目受理、评审、立项、任务合同书签订、实施管理、验收、监督与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项目调整、撤销和终止的审核等工作;
(五)加强项目科研诚信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项目组织单位是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镇、街、园区负责科技工作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项目申报进行初审;
(二)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配合开展相关监督与评估工作;
(三)指导管理范围内项目科研诚信建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原则,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按照任务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考核指标;
(三)按要求组织编报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实施项目必要的手续并承担项目实施的安全责任;
(五)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确保按时完成验收;
(二)按要求向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编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验收报告等材料,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推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四)弘扬科学家精神,带头并督促项目组成员恪守科研诚信,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条?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可受区科技局委托,开展具体项目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项目的受理、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监督评估等具体工作;
(二)客观及时地向区科技局反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区科技局委托的其他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或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接受区科技局或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委托,对项目指南编制、评审、实施、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或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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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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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区科技局结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设立科技计划项目,推动项目、平台、人才、成果、资金一体化配置。
第十三条?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中的关键问题,聚焦重点战略产品和主导产业化目标,优化项目布局,实现区级科技计划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集中支持,促进优质科技成果的形成和转化。
第十四条?区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针对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或涉及产业、民生等领域重大科技创新活动、重大成果需求,持续优化项目形成机制。
第十五条?区科技局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对具有明确战略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任务,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揭榜挂帅”适用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任务,以科技原创性成果产出为目标,以解决实际问题成效为衡量标准,由技术需求单位发布榜单,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单位均可参与揭榜,不设门槛、充分赋权、限时攻关,突出在真实应用场景下开展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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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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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区科技局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京津冀协
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以及津南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出台科技计划项目的扶持政策或工作方案。制定年度项目征集通知,明确优先支持重点和方向。自项目征集通知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根据项目特点,项目征集通知一般通过津南政务网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区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第十八条?已获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及类似项目,原则上不再立项本区项目。单位立项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照市科技局规定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对已获得过本区相关资金支持的,仅给予差额部分资金匹配。
第十九条?原则上每单位每年立项本区同一类别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1项。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或无实质内容变化的类似项目获得过区级资金支持的不再给予支持。同时符合本办法和本区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经“一事一议”给予支持的单位,项目期内不再受理相关领域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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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评审与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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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根据不同项目特点,采取相应的评审方法和评价标准,可重点评价项目申报书中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与通知的相符性,技术路线与方案的创新性和可行性,科技成果评价指标的合理性,以及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及实施条件等。不把论文专利、人才“帽子”、承担科研任务、奖励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评审方式主要包括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或核查等。项目评审前给专家提供充足的时间熟悉项目通知及申报材料,需要答辩的,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亲自汇报答辩,非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答辩。
第二十二条?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严格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审定拟立项项目。在符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拟立项项目一般通过津南区政务网等渠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支持金额等。
第二十三条?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立项。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任务合同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立项。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无需签订任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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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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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第二十五条?实施周期一年及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区科技局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任务导向型的项目全面推行“里程碑”关键节点考核,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视情况予以调整或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情况,在不改变研究方向和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法和技术方案,报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备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任务合同书中约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按程序报区科技局备案或审批:
(一)更换项目组织单位,变更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名称、其他承担单位名称等信息,调整项目组成员,报区科技局备案;
(二)更换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报区科技局审批;
(三)延长项目执行期,报区科技局审批。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问题之一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申请,报区科技局审批。必要时,区科技局可主动撤销或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经费、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无正当理由、项目执行期满且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超6个月仍未完成验收;
(七)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撤销项目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牵头返还已拨付的全部财政资金。终止项目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区科技局核查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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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验收与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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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要求及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认真履行项目验收相关义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必须在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且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6个月内牵头完成项目验收。无正当理由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未完成验收的,将按照国家和我市科研诚信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区科技局采取“一站式验收服务”模式,合并项目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可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按规定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实验数据和研究结果等进行整理,形成工作报告、技术报告,作为验收资料。
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方式主要包括会议验收、材料集中评审验收和审核验收。区科技局或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从天津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管理、财务专家作为验收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开展会议验收、材料集中评审验收,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技术专家可兼任管理专家。验收结论经专家组多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会议验收是指专家组通过现场会议的形式,经听取项目汇报、专家质询、专家组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结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增加实地考察、实地测试等环节。会议验收适用于区财政资金支持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召开现场会议,可采用视频会议方式。
第三十五条?材料集中评审验收是指专家组通过现场集中评审验收材料,经集体讨论形成验收结论。材料集中评审验收适用于区财政资金支持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验收过程中,专家根据需要,可通过电话、视频连线等方式对项目负责人开展质询;经多数专家同意,可要求项目重新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主动申请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在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可填报、提交验收申请材料。任务合同书执行期超过三分之二、区财政资金使用到位,且已全面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七条?项目验收后可开展持续追溯和跟踪,重点关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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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监督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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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区科技局对项目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环节的合规性,开展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九条?加强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实施项目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强化守信激励、严格失信处理,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第四十条?对受市场风险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任务合同书考核指标未能完成的,如科研团队确已做到履职尽责,本着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经组织专家评议,可对其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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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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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项目经费事宜参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津财教〔2022〕57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项目验收未尽事宜参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津科规〔2023〕2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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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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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津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支撑我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依据《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结合本区实际,津南区科学技术局制定了《津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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