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行中】关于对《津南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公告
关于对《津南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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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津南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津南住建发【2023】1号)基础上,我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职责分工、协议签署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针对我区出现因资金问题造成的项目停滞等风险,我委深入研究,充分保障加装电梯各方利益,起草了《津南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政策编制的科学性、公开性与透明度,扩大政策编制的社会参与度,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意见建议发送至jnqzjw05@tj.gov.cn。
2.信件邮寄:意见建议纸质版邮寄到虎扑电竞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虎扑电竞咸水沽镇体育场路15号),邮编:300350。
3.电话传真:意见建议纸质版传真至28546773。
请在邮件中标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意见建议征集,来信请注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建言。为了方便和您联系,请留下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我们会对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和建议内容严格保密。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5日(星期日)。诚恳希望您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感谢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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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虎扑电竞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科?林心智
通讯地址:虎扑电竞咸水沽镇体育场路15号
联系电话:28515246
传????真:28546773
电子邮箱:jnqzjw05@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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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津南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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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6日? ?
草案正文
津南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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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人民群众居住品质,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区街主导、市场运作、保证安全、政府支持、合力推进”的基本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共建共享、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强化政府服务意识,科学运用市场化手段,在和谐共治、共建共享的氛围中,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落实落地。?
????第四条?相关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落实区级补助资金保障。
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会商和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的安全监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的绿植迁移,指导燃气、供热企业配合开展相关管线切改工作。
社会工作部门负责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开展民主协商的指导工作。
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负责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范围内人防设施现状和相关保护要求。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落实市、区两级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编制、申请及拨付工作。
供热、燃气、供电、供水及相关网络运营商等企业负责配合各自管线切改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推动、动员指导、政策宣传和矛盾调处,以及指导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加装电梯业主开展民主协商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完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推动、动员指导、政策宣传和矛盾调处等工作,在业主自我协商的基础上,搭建平台开展民主协商、议事听证,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协调化解业主间矛盾纠纷,达成共同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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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加装条件
第五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城镇范围内,依法建设交付使用的住宅房屋;
(二)非单一产权;
(三)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四)建筑层数为四层(含四层)以上;
(五)房屋建筑结构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栋(门)为单位,本栋(门)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 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组织统一意见、编制方案、资金筹集、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资信良好、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相关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对因其中一方违约导致协议无法正常履行时,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合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出现争议时仍有路径继续推进加装电梯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拨付(退还)等环节,保障各方权益和施工安全。
第八条 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调研了解加装电梯企业资信、从业情况和正反面典型案例等,向各镇(街)通报。
第九条?鼓励业主委员会、既有住宅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积极参与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第十条 既有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栋(门) 全体业主(承租人)意见,经本栋(门)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承租人)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承租人)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承租人)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承租人)同意后,签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承租人)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承租人)同意。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签订书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时,应当明确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估算金额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以及加装电梯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维护管理等内容,特别是对超出施工周期、产生增项费用等特殊情况的解决办法进行事前约定。
第十二条 商品房性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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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申请人承担,具体费用应当根据申请人所在楼层、证载面积等因素,由其自行协商进行分摊共同出资。
第十四条?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经验收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给予20万元/台的资金补助(市、区人民政府各承担10万元);其他区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经验收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区政府给予总计不超过20万元/台的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加装电梯。
第十六条 加装电梯业主和实施主体双方协商项目建设资金过程中,应同步确认资金支付方式。全体业主加梯意愿未达成一致前,不得盲目筹集建设资金、不得预先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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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在查阅资料、现场勘察的基础上,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并提请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方案进行初步会商。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应当包括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周边环境、绿地绿化占用情况和管线切改需求等内容。
第十九条 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在计划加装电梯的栋(门)、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因加装电梯直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在公示结果文件上盖章确认公示情况。
第二十条 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公示期间,收到因加装电梯直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保障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
第二十一条 相关当事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等方式组织调解;仍调解不成的, 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公示结果文件上盖章确认公示情况及调解结果。
第二十三条 在已公示认定的初步方案基础上,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结合原始勘察设计文件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资料,编制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局部拆改加固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避免破坏房屋原主体结构,不得降低主体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荷载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意见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设置和安装。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向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会商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二)实施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盖章确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公示结果文件;如有调解情况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出具调解记录和调解结果;
????(四)经公示认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包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五)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六)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按照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能的要求,组织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财政、 社会工作、国防动员等部门对申请人或实施主体提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材料进行联合会商。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会商意见,在联合会商过程中,可以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安装、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电梯安装和工程监理,签订书面委托施工合同、安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依法办理绿地占用、树木迁移、电梯安装告知等手续,并接受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信等管线移位、改造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登记,并接受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变更,并重新审查合格。?
第三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接受电梯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三十二条?项目完工后,电梯应当经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并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电梯检验后,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电梯安装等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将竣工资料移交归档。
第三十四条?竣工验收应当邀请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第三十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委托的“使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未委托管理的,由申请人协商确定的“使用单位”依法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十八条 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投保电梯综合服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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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实施主体、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工程监理和电梯安装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既有住宅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经鉴定合格的,方可依法依规加装电梯;需要加固的,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安全合格后,方可依法依规加装电梯。加装电梯项目实施不得对房屋安全造成影响。
第四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和安装,投入使用前应当经监督检验合格并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对不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的小区,应当选取满足单电源运行条件的电梯设备。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承担电梯使用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障电梯安全使用。
第四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在满足消防安全、结构安全条件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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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分户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产权归本栋(门)同意并参与筹资建设业主共同共有。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转让人应当将加装电梯及电梯运行维保费用分摊等协议内容告知受让人。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后,与该房屋关联的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
第四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搭建平台,探索建立“协、调、诉”纠纷化解机制,有效破解居民协商难问题。强化党建引领,采取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办法,畅通基层协商、纠纷调解、法律途径等渠道,引导居民理性表达意见诉求。
第四十七条 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住房建设、规划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财政、社会工作、国防动员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有关审批和备案工作。对于加装电梯过程中涉及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实施管线切改的,严禁私自切改管线,应当办理相关手续,由专营企业实施切改。
第四十九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区住建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津南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南住建发【2023】1号)同时废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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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意见征询表
(参考文本)
本着业主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现就????区????街道(镇)??????路??????小区?????号楼?????楼门加装电梯事宜征求业主意愿:
(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委托书,附在意见征询表后留存)
单元号 |
房屋 所有权人(承租人) |
建筑面积(m2) |
同意/反对 不参与 |
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
签字时间 |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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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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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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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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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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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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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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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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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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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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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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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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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论:
(一)???????小区???号楼???楼门业主共计?????人,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经征求本楼栋(门)全体业主意愿,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人,建筑面积??????平方米,占本楼栋(门)业主总数的?????%,总建筑面积的?????%;不参与的业主
??????人,反对的业主????人。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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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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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单位产权、直管公产的既有住宅,需征求房屋承租人的意愿,并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签署书面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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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参考文本)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单元相关业主(或承租人)经过友好协商,就本单元加装电梯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坐落:本单元相关业主(或承租人)同意在本单元(????????小区????号楼????单元/门)加装载客电梯一部。
二、产权归属: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或承租人)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申请人:本单元相关业主(或承租人)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组织实施。
(一)自行实施:业主(或承租人)民主推选出??????
??????业主(承租人)为本单元加装电梯项目总负责人。
(二)委托实施:本单元业主(承租人)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现委托???????????????????????(加梯企业)作为实施主体代为申办????????小区???号楼???单元/门加装电梯的有关事宜。
四、业主(承租人)和实施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业主(承租人)的职责、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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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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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分摊比例:业主(承租人)承担的建设资金部分和日常维护保养及管理费用按下列办法分摊:
(一)电梯建设总资金暂以????万元估算,各户的分摊比例按以下办法执行:
楼层 |
1 |
2 |
3 |
4 |
5 |
6 |
… |
合计 |
占总金额的百分数 |
||||||||
每户分摊数(万元) |
(二)电梯电费运行费用的分摊办法
楼层 |
1 |
2 |
3 |
4 |
5 |
6 |
… |
合计 |
占总金额的百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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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分摊数(万元) |
(三)电梯维护保养费用的分摊办法
楼层 |
1 |
2 |
3 |
4 |
5 |
6 |
… |
合计 |
占总金额的百分数 |
||||||||
每户分摊数(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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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装电梯安装单位:???????????????????????;使用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
七、电梯投入使用后,除协议提到的有关事项外,其他凡涉及本梯使用的相关事宜,按照《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不尽事宜由业主(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一份,实施主体一份,所属街道或社区一份。本协议书复印至每位业主(承租人)一份。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签约日期?????年?????月?????日。
十、其他约定:
1.预存电梯电费运行费用?????????万元;
2.预存电梯维护保养费用?????????万元。
十一、本单元产权人业主(承租人)签名:
门牌号 |
签名 |
门牌号 |
签名 |
门牌号 |
签名 |
门牌号 |
签名 |
注:本协议已按要求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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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盖章)?????社区居委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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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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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
(参考文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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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需包括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绿地绿化占用情况和管线切改需求等内容。
二、施工方案
(一)建筑设计
(二)结构安全
三、施工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
四、安全管理措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教育制度
(三)安全防护措施
(四)人防防护功能安全措施
(五)电梯安全措施
(六)消防措施
(七)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五、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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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方案已按要求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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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盖章)?????社区居委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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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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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初步方案会商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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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位于????????街道(镇),
?????????小区????号楼????单元/门的加装电梯项目已完成意见征询,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比例符合要求,现已制定完成加装电梯初步方案,申请进行初步方案会商。
????特此申请
?
申请人:(签字)
?
实施主体:(盖章)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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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加装电梯公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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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镇)、XX社区居委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位于????????街道(镇),
??????????小区????号楼????单元/门的加装电梯项目已完成意见征询,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比例符合要求,并已签署《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已通过会商。现申请在计划加装电梯的栋(门)、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特此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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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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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盖章)
?
?
日期:
附件6
公示结果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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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镇)???????小区????号楼????单元(门)加装电梯已按照要求进行公示,目前公示期已满,(是/否)收到因加装电梯直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
对于存在的反对意见,街(镇)、社区按照要求进行了调解,调解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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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调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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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盖章)?????社区居委会(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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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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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联合会商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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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位于????????街道(镇),
?????????小区????号楼????单元/门的加装电梯项目已完成协议、方案公示,现申请进行联合会商。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
?
实施主体:(盖章)
?
日期:
?
附件:
1.申请人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2.实施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盖章确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公示结果文件;如有调解情况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出具调解记录和调解结果;
4.经公示认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包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5.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6.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附件8
津南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联合会商表 | |||||
申请主体(加装电梯业主或实施主体): |
日期: | ||||
所属街镇 |
所属社区 |
小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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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于的申请人(实施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经公示,申请加装电梯联合会商。 | |||||
加梯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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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划和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
盖章:日期: |
虎扑电竞监督管理 部门意见 |
盖章:日期: | ||
区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
盖章:日期: |
区财政部门意见 |
盖章:日期: | ||
区国防动员管理部门意见 |
盖章:日期: |
区民政管理部门 |
盖章:日期: | ||
区住房和建设管理 部门意见 |
盖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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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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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七部门联合发文《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加装电梯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件、表决程序等,为初期工作提供了框架。我区同步印发了《津南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津南住建报【2019】125号),成立了津南区既有住宅加梯工作领导小组,并设计了相关表格文件模板。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将“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完善类”内容,要求各地因地制宜推进实施。
随着《民法典》的施行(2021年1月)及实际经验的积累,市住建委于2023年2月对原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主要调整内容包括表决方式、协商调解机制、实施条件扩展等。同年3月,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原区级指导意见同步进行完善修订,印发了《津南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津南住建发【2023】1号)。
自2023年新指导意见实施以来,我区在开展加装电梯工作中仍然存在各种难点堵点和信访投诉情况,截至目前仍有6处加装电梯项目因加装电梯项目停滞或资金问题,需要或正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为有效避免因表决不一致、资金失控漏管和协议签署不规范导致的各类争议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津南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津南住建发【2023】1号)基础上,我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职责分工和协议签署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针对我区出现因资金问题造成的项目停滞等情况,我委深入研究,充分保障加装电梯各方利益,重点维护加装电梯业主的合法权益,起草了《津南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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